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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允许免税携带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允许免税携带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保持不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允许携带的酒精饮料数量减少一半。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其中,酒精饮料的综合税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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