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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12-10-08 (来源: 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勉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其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对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企业下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为5年。   
    龙头企业研究开发符合税收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低扣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费准予税前扣除。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值税。 

来源: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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