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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召开
2012-10-26 (来源: 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日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具体要求并未作详细表述,因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急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拟对《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作出细则规定,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意见稿明确提出:“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就是说,未获得生产许可,企业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这意味着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准入门槛”将大大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如果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又逾期未改,新规拟规定对企业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虚假、夸大;或不明显、难以辨识;未标明委托加工者名称、地址,逾期未改者,拟处违法产销货值金额最高30%的罚款。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食品生产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添加剂有4000多种,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约有2700多种。“在这个庞大的数据中,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占的比重非常少,这就给质检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告诉记者,“因此,对于如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何依法进行管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显得犹为迫切。”
    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也成为了食品加工行业的发展趋势。在本次立法听证会上,企业反映现在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多,标准少,企业缺乏一个具体应该遵循的依据,食品许可证到期后无法进行备案等。对此,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已将意见交予卫生部门审定,“具体细则将会尽快出台。”
    另外,意见稿中还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要清楚明显,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方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中能够明确食品中所含添加剂的种类。
    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尽快将听证会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希望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今年能尽快出台。

来源: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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