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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一品香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2012-11-07 (来源: 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2007商标异字第00637号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张建芳(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14期《商标公告》第3402302号“华统一品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统一品香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等,被异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1148号“一品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等。双方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402302号“华统一品香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三月五日

来源: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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