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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远同食品加盟经销商须知
2012-11-29 (来源: 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让经销商在市场运作进程中能得到蓬勃发展,经销商须知如下条款:
    1. 经销商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单位。(经销商营业执照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震远同”或“五芳”等的字样)。
    2.经销商按当地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地点进行业务活动,且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营业状况,并对应缴税款足额缴纳。
    3.具有品牌经营管理理念。具有2-4个快速消费品品牌的管理经验。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并具备用于销售的资金实力、仓储、运输和业务开拓等能力。
    4.经销商须维护公司形象,按公司与经销商的约定进行品牌管理。
    5.经销商按照公司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不能随意减价或抬价。
    6.经销商据合同享受和承担经销合同所陈述的权利与义务。经销权的有效期间自授权经营日开始,以一年效期为限,未续约者,该合同将自动失效。
    7.经销商授权经营应每年续约一次,凡发生以下问题,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约:
    (1)经销商违约经营被取消经销资格者。
    (2)随意调价。
    (3)私自加冠”震远同”等类似名称,从事非授权经销之营业行为。
    8.经销商同意做好消费者售后服务。
    9.有下列行为者,视为经销商违约:
    (1)未经公司同意,自办有损公司形象的任何经营活动。
    (2)未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定地点经营,并未对消费者提供应有的售后服务者。
    (3)以公司名义制定经营制度,擅自调整产品价格。
    如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况解除品牌授权经销合同,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权利。

来源: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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