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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一酒类相关案例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称,电视剧《狂飙》热播期间,有企业委托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啤酒,在包装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

《狂飙》出品方之一将委托企业和啤酒公司诉至法院,诉其擅自使用《狂飙》影视剧剧名并用于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狂飙”剧名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影视剧剧名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显著识别性及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淆行为条款保护的商业标识。本案对有效规制新类型仿冒混淆行为、完善不正当竞争领域裁判规则、守护文化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核心突破在于重新划定代工环节责任,明确酒类代工厂对产品标识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过往贴牌开发酒 “品牌方担责、代工免责” 的行业惯例被打破,代工企业若未尽审核义务,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为酒行业敲响警钟。依靠蹭影视剧 IP、名人热度搭便车开发产品的老路风险陡增,酒企、代工方、渠道商都需合规运营,产品竞争力最终仍要落脚于品质本身。
“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在影视行业也时有出现。某科技公司是知名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为关联公司,均成立于影视剧《狂飙》热播期内。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包装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语,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案涉公司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狂飙》的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影视剧的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啤酒公司未对“狂飙”变体文字的使用进行审慎审查,存在过错。法院判令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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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eotj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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