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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泰山原浆啤酒,凭借极具差异化的“7天鲜活”产品,逐渐成长为深受消费者青睐的金字招牌。但食品饮料行业一直是被仿冒的重灾区,由于泰山原浆啤酒知名度高、辨识度强,近年来市场上某些啤酒生产厂家用“打擦边球”的方式,致使“假7天”产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
近日,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三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等。目前判决已生效,被告向泰山啤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47.9万元。
据了解,本次被诉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新德远(山东)啤酒有限公司、北京禾口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焦点主要围绕着涉案泰山啤酒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以及被诉商品是否侵权展开。

尽管本案被告辩称其侵权产品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存在攀附泰山啤酒公司的意图,但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泰山啤酒销售时间长、销售量较高、销售范围较广,故其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泰山啤酒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涉案泰山啤酒的包装、装潢,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侵权商品。
信息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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