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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民对“奔富澳家”酒类商标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了国家此前作出的撤销“奔富澳家”商标注册的行政裁决。
01的撤销裁决引发诉讼
江西人余琎珍在2011年6月22日申请注册“奔富澳家”的33类中文商标,并在2012年7月21日完成注册。
2020年4月,澳大利亚富邑葡萄酒集团取得奔富的中文商标以后,其维权的法律行动开始提速,包括对“奔富澳家”商标提起行政和法律行动。
2020年3月,国家作出了撤销“奔富澳家”的行政决定书。撤销理由是余琎珍所提交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于“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02:3年使用证据不足
余琎珍不服该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诉讼,要求让国家改判。
为了证明自己注册商标三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余琎珍提供了证据,包括商标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截图、代理合同及销售合同、报关单、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实物照片及有赞微商城线上平台截图。
北京知识产权认为余琎珍提交的经销授权证明书、官方条码授权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增值税仅能证明相关被许可人的产品进口情况,难以证明其产品在中国的实际销售情况。
此外,余琎珍提供的宣传图片及收据为自制证据,其相关荣誉不是商标的宣传使用形式。余琎珍提交了带有诉争商标的葡萄酒产品实物及销售合同、原件,葡萄酒产品实物本身并不能证明其进入到了市场流通环节,同时其提交的销售合同与并不能相对应,亦无对应的出库单、发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认为上述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奔富澳家”商标用于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不能认定在其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判决:驳回余琎珍的诉讼请求。
03一张不能证明商标有效使用
余琎珍败诉后向北京高院上诉,高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中,余琎珍还提供了一张2017年11月13日南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原件,显示销售了奔富澳家窖号368赤霞珠西拉干红,数量为1686瓶,金额为31191元。
北京高院认为: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余琎珍在行政阶段和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除外,均不能出示原件。余琎珍虽然提交了的原件,并无销售合同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为此,北京高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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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eotj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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