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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影响食品安全,购买者能否主张十倍赔偿?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进口红酒虽有中文标签,但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应属于来源不明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十倍赔偿。
2021年3月,张某在某烟酒专卖店分两次购买四箱某进口品牌红酒,并拍摄录制了全过程。后发现该酒可能为假酒,故与店长沟通。店长称酒是老版本,所有的酒都有鉴定报告,不同意退款。后张某将该专卖店举报至工商所,经工商所组织鉴定,四箱红酒全部为假酒。工商所对该专卖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将该专卖店起诉至法院,要求专卖店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店家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买酒并非用于满足生活消费,而是打假牟利,举报至工商所的目的也非维权而是获取证据,案涉红酒从正常途径进口,检验合格,有中文标签,店家不存在销售假酒的主观故意,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案涉红酒涉诉商品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但根据工商所组织商标权利人鉴定的结果可知,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的情形,属于来源不明的产品,即使专卖店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进口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卫生证书等材料,也难以据此认定涉案产品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涉案红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属不得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所购涉案商品为打假牟利,故张某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专卖店抗辩张某为职业打假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专卖店退款张某酒款28480元,并按照价款金额的十倍赔偿28.48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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