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对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应付的责任,推动中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原则;
(二)与经营者、管理者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三)定性与定量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认真落实公司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安排,开展党风和反腐倡廉工作。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情况。
(五)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规定情况。
(六)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七)开展廉洁文化活动情况。
(八)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九)处理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维护单位稳定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公司下属单位、部分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与单位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同步。
二、考核方式
第六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步骤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根据本年度执行党风廉洁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工作总结。
(二)民主测评。由公司党风廉洁责任制领导组组织测评。
(三)组织检查。由公司党风廉洁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加分。
第八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计分办法: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实行工作目标责任100分制,占公司党建工作考核总分的25分。
第九条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详见小角楼公司廉洁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选拔任用、特别奖励的依据,并与年薪挂钩。
第十一条 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对考核未达82分的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定结果为三等,对考核结果为81—95分(含95分)的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评定为二等,考核分在95分以上的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评定为一等。
第十二条 考核被评定为一等的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表表扬,并报公司党委、行政作为公司内外各类评先、评优和嘉奖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考核被评定为三等的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对其党政正职给予诫免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该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和嘉奖的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并将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三等的,责令其单位党政正职辞职给予免职。
四、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事项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不廉洁的事件、职务犯罪案件,导致公司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招投标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配偶、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利用职权为其子女或亲友谋其不法利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监察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糖酒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