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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需要有“法”
2015-03-30 (来源: 糖酒网)
我国食品需要有“法”,监管人员在保障“农田到餐桌”的食品,或者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时候面临“无法可依”或者“有法却不知如何依”等窘境。理想的食品治理体系既包括政府的角色,还应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只有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食品治理水平,为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我国将加快推动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还将制定修订、健全完善现有的食品标准,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食品国家标准体系。有了严格的标准,公众对食品才会“心中有数”。有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食品的监管才会更“得心应手”。
此外,还有一些法规制度需完善。如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建立统一、资源共享的国家食品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体系。
有了法,但不能任性用法。理想的治理体系应减少企业行政许可负担,通过优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因此,食品监管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权力清单”优化市场准入。例如,我们要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逐步扩大保健食品备案范围。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食品招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食品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激励约束机制,等等。
同时,还要做到依法办事,用“责任清单”约束企业行为。监管部门应在资金、设备等微观要素上少设“路障”,在市场行为规则上多设“路标”,培育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譬如加强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登记义务,在餐饮服务单位推行“明厨亮灶”。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即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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