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 650 1979
2021年4月8日,我局收到郑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不合格食品标称的生产者为我市辖区企业: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已核查处置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8日,我局收到郑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DC20410100461933026,报告显示对新郑市龙湖镇亿佰佳购物中心伟业港湾店经营的标称生产者: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名称:辣么片片脆(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01-14的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霉菌项目不符合Q/HBXG003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位于仙桃市仙桃大道西段38号的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未见检验报告中涉及的2021-01-14批次的产品。经查,涉及检验报告中的辣么片片脆(调味面制品)共生产20件(每件规格50包,共计100包),该批产品18件发往河南省郑州国冠商贸有限公司客户江威,另外2件发往江苏无锡同盛食品公司进行销售,每件销价62元,销售金额1240元。
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4月8日向河南省郑州国冠商贸有限公司和江苏无锡同盛食品公司发出召回公告,截止4月13日,上述2家公司反馈无消费者或超市退回该批次产品,且2家公司仓库亦无该批次产品。经查看企业当天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霉菌检验结果<10CFU/g,指标合格。该公司针对霉菌超标的情况,制定了相关整改措施。并将其他不同批次的同类产品送武汉海关技术中心送检,证明被抽检产品为合格产品。
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非主观故意,产品出厂进行自检也是合格的,未造成社会危害,违法情形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2、处罚款50000元,合计5124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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