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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油收购进入全新阶段
2016-05-11 (来源: 糖酒网)
新中国成立前后,由于长期战乱所造成的巨大创伤以及国内外反动势力的阴谋破坏,国家财政经济面临着重重困难。从1949年4月至1950年2月,出现了四次大的物价波动,而每次物价波动,又都是以粮价为先导,导致人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党和政府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粮油购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如果从大的方面来看,这些政策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公粮征收、粮油统购、合同定购、国家定购。这其中,每一个阶段又包含着不同的具体措施。本文将按时间顺序,将不同时期的不同收购政策,辅以相关的票证,重点进行分析介绍。
公粮征收阶段
公粮征收阶段指的是从1949年建国到1953年国家实行粮油(粮油代理)统购这一时期。公粮,是我国农村居民上缴国家农业税的一种形式。长期以来,国家征收农业税均以征收粮食实物为主。1949年始,公粮改称农业税,但人们仍然习惯的将其称为公粮。新中国建立初期,公粮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1950年的财政概算中,公粮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1.4%。因此加强公粮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对于统一国家财政收支和物资调度都有重要意义。另外,国家除了征收公粮外,还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来鼓励种粮户将公粮以外的余粮积极的卖给国家,这其中就包括赊购和优待售粮储蓄,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阐述。
公粮收购
新中国成立之前,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各地逐步建立了粮食管理和经营机构。门领导的各级粮食管理机构负责公粮的征收入库、保管、调度和军粮及其他财政粮、事业粮的供应管理工作;贸易部门领导的各级粮食公司负责城乡粮食购销、粮食市场管理和财政拨粮的经营业务。一直到建国初期,基本上是各地区分散管理和经营,机构设置既不一致,也不健全。随着粮食部门工作任务的不断加重,这种状况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1950年,根据统一管理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精神,国家决定建立中央贸易部所属的中国粮食公司和中央所属的粮食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粮食经营机构和粮食管理机构。其中粮食管理总局的任务主要是:(1)关于公粮管理制度之拟定事项;(2)关于公粮之接受和入库事项;(3)关于公粮保管及粮库事项;(4)关于粮食调运事项;(5)关于公粮支付、供应、调剂、兑换事项;(6)关于粮食加工事项。
掌握充足的粮食,是巩固和加强国营粮食商业领导地位的物质基础。因此中共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的收购和公粮拨作贸易粮的工作十分重视。为此,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公粮的管理工作纳入统一规划。1951年、1952年农业税征收,在实行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动员下进行。把缴纳的农业税粮称作爱国粮、抗美粮、翻身粮、建设粮,人们的热情高涨,当年的入库任务如期圆满完成。当时的公粮收购主要是以实物粮为主,但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以现金折抵公粮。为了保障公粮的收购,各省市粮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印制了一些与公粮有关的粮证粮单,比如:江西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印制的“甲种公粮收据”和“公粮代金缴款书”,这些都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公粮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佐证。
赊购——鲜为人知的收购方式
提到赊购,很多人都感到陌生。因为在后来出版的各种粮食或商业书籍中,都见不到有关赊购的文字记录,人们似乎已经将其在记忆中完全抹去,今天我们将为其正名。建国伊始,由于粮食生产尚未恢复,产需矛盾还很尖锐,因此粮食供求十分紧张。当时的情况是。国家一方面需要收购大量的粮食,另一方面又缺乏购买粮食的资金。面对这种窘境,政府在发行公债回笼资金的同时,在收购粮食时也采取了多种办法。赊购,就是当时的一种具体操作方式。其实赊购的办法,过去在老区合作社曾经进行过。一些在农民中有威信的合作社,比较容易向农民赊购。比如河北省永年县合作社,在1947年起就做赊购,在农民中就很有威信。1950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与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签订了《赊购粮食协议书》,赊购大幕正式拉开。在该协议中明确写到:为稳定粮价,防止暴跌,解决社员出售粮食的困难与补助国家资金之不足,并扶持合作社的发展,特订立本协议。同时该协议还对赊购粮食的种类、数量、赊购对象、赊购价格、赊购期限、偿还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赊购办法后,各地为了配合赊购工作的进行,印制了不同种类的赊购券。目前被挖掘出的只有两组赊购券,均为“山东省油脂公司委托合作社赊购生米赊购券”,该赊购券双面印制,一式三份,分别由债权人、油脂公司、合作社三方留存(见图#)。在赊购券中,除注明被赊购者的姓名、地址及赊购品种的等级、斤数、价格以外,还注有赊购的偿还期限,并约定“满期依照赊购时与付款时之生米牌价比较,按其高价折合付款”。在这两组赊购券中,大的区别在于其中的一组在券面上印有“听涨不听落”,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在赊购政策上对被赊购人利益的保护,从而对赊购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赊购券的出现,为我们的了解新中国的粮油收购政策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赊购,单纯的从字面上来看,是国家给农民打的白条,但这种“白条”同后来的白条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吃饭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法,因此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发掘和研究。
优待售粮储蓄——特殊情况下的金融政策
优待售粮储蓄产生于公粮征收阶段末期,盛行于粮油统购阶段初期。1953年11月,为了配合国家即将开始的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开展,巩固金融物价稳定,帮助农民积累生产投资力量,为下一年春耕生产做好资金准备,中国人民银行在购粮其间开办了“优待售粮定期定额储蓄存款”业务。这种存款只限于农民售粮款,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等不同时间,月息分为一分和一分五厘,比普通的存款利率要高一些。存单面额有:一万、三万、五万、十万等(不同省市依当地情况在种类上有所不同)。为了解除农民怕粮价上涨,不愿存款的顾虑,有些省市的银行在办理此项业务市,在存单上注明当日收购牌价,加盖“听涨不听落”的戳记。195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继续开办优待售粮储蓄的同时,有增加了“优待出售粮、棉、油料定期定额储蓄”,将优待的项目扩展至棉油等不同经济作物品种上。1955年事先农业合作化后,粮食统购对象由个体农户转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已经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优待售粮储蓄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意义。195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该业务取消。应该讲优待售粮储蓄本是属于金融票证收藏系列的一种藏品,但由于其开办的主要目的与粮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许多粮油票证收藏爱好者也将其纳入了票证收藏的范围。
粮油统购阶段
粮油统购阶段是指从1953年国家开始对农村的粮油实行统一收购起,至1985年改统购为合同定购止。中国国民经济胜利恢复以后,从1953年起,国家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国家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必须控制粮源,把粮食供销放在稳妥的基础上。但是,从1952年下半年起,粮食形式日趋紧张,国家购少销多,并且这一态势持续发展,这直接导致供求矛盾日益尖锐。为妥善解决粮食问题,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国家除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外,在粮食的流通领域中,决定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接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于11月19日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11月23日发布。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从12月处开始贯彻实施。这是一项重大的变革,即将粮食的自由贸易改为国家垄断。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经济工作。所以,人们把统购统销看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经济领域里继财政经济大统一后的又一次大战役,称之为第二次大战役。
粮食预购——持续时间长的收购方式
所谓预购,是指粮食管理部门为了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同时解决部分农民生产困难的实际情况,在春耕备耕时,按粮食收购数量和规定的比例及价格,将一部现金发放给售粮户,作为预先收购其粮食的定金。待粮油入库时,再同预购户结算全部价款时扣回。如因特殊原因(比如遭遇灾害),当年不能向国家交售粮油,所欠预付定金要办理转期手续,待下一年度交售粮油是再扣回。预购定金,国家不收取利息。预购时,必须由甲方(粮食收购方)和乙方(售粮户)签订《预购(售)合同书》,并由相关单位(一般是乡政府)进行公证或监证。在合同书中对预购粮食的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发放的预付定金的金额、乙方所交售粮食的质量标准以及交售时间、作价办法、乙方出现违约时的处理办法等具体问题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粮油预购,始于1954年5月,初的预购合同是由粮管部门同售粮户个人进行签约,后来则变成了粮管部门同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预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特别注明:“如乙方不按约依时交售预售粮食时,应负不履行合约的法律责任,除应交回全部定金外,并将领取定金时日依银行利息清偿,如乙方有个别成员不交售粮食,则有乙方自行处理”。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出个别签订预售合同的售粮户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导致一小部分收不回,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1985年,国家实行合同定购后,曾一度取消粮油预购。1987年起又从新回复预购政策。十年的预购金按统购价款20%进行发放。1988年按定购比例价20%的比例发放。后来,为了完善预购制度,保证售粮单位能够专款,除小部分发放现金外,大部分以“定金代金券”的形式进行发放,售粮户可以凭代金券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1993年,在全国范围内放开粮食市场,粮食预付定金的办法也随之取消。后来为了做好“三农”工作,许多省市又开展了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试点工作,其目的是切实解决种粮大户生产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储备粮轮换粮源。不过,这种预购方式同早期的预购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粮食预购,是一种较好的惠农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粮食收购。从早期的预购合同书、发放粮食预付定金凭证、到后来的预付定金代金券,都反映了当时的预购政策的延续和变化。尤其是早期的预购合同书,现在已经很少见了。
国家定购阶段
1989年,因受整个物价上涨影响,粮食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导致了政策的强制干预。根据的有关规定,各省市对平价粮油供应办法进行了调整,恢复按三七比例供应粗细粮,细粮部分大部分供应标准粉,限购当年粮。新的粮油供应办法的实施,了市场粮油价格的上涨,平息了粮油风,控制了平价粮油销售,保证了粮油供应。1990年,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要求抓好粮食收购,压缩平价粮销售,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从秋粮收购开始,改合同定购为国家收购,规定交售国家定购粮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国家定购政策的,在根本上解决了合同定购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矛盾。1991年,为了逐步理顺粮油价格,搞活粮油流通,促进节约用粮,减轻财政负担,调整了粮油统销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受到大的影响,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了粮价补贴,给予适当补偿。 1992年4月1日,我国实现了粮油购销同价。是年10月1日,粮油市场彻底放开,至此,实行了40年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制度被取消,粮油的收购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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